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6〕7号 1996年2月14日)
为了保证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探索和解决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见》。现将三个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贯彻执行。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
为了帮助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与发展后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对建制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所突破和创新,对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新旧体制转轨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在政府支持、各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自我努力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债务重组,多种渠道、多种办法予以解决。
二、试点企业历史遗留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要认真按照国家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办理,属于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用好各项政策,尽快解决;属于政府解决的,有关部门要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帮助,加快核实、审批和向上报批的进度,力争在试点方案实施阶段全部予以落实。
三、对使用中央“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建设投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产后效益低确实难以还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省内有关部门审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将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申报、审批事项按《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