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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6]5号 1996年2月7日)


  现将《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城市供水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证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断提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中期、远期开发利用规划,使水供求计划与水资源统筹规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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