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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公用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一律由持有部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施工证照的单位按资质等级承担。

第三章 通信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 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是:
  (一)邮电局及分支机构、信箱(筒)、信报箱、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站)、邮件转运站等服务网点设施,邮电标志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运输工具和通信施工设施;
  (二)电杆及附属设施、电线、电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增音站、机务站、线务站(段)及巡房、终端房、天线及场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邮电机构及服务网点的出入通道;
  (四)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通信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列为重点安全保护对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保护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邮电部门保障通信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严重威胁、破坏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保护和抢修。
  第二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行为,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惩办。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建房搭棚、爆破、采矿、开石、取土(沙)、挖沟、钻探、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不听劝阻,在通信电缆和电缆管道地面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废液废渣;
  (三)向邮电通信设施抛掷或塞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秽物;
  (四)在通信杆线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天线和其他物品及拴系动物;
  (五)在邮电营业场所门前及出入通道上建房搭棚、设摊、堆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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