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提倡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方面筹集资金兴办通信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提倡多方合作兴办通信事业。
对社会集资、合资、合作、联办通信事业,邮电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实行分层负责制。
各自治州、地、市、县(自治县)、特区之间的通信线路,由省邮电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征地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市内电话、邮电局(所)用房及配套设施,县、特区至乡镇的农村电话设施由所在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至村的电话设施可以由邮电部门与乡镇合作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按照邮电部门的技术标准,自行建设、自行维护、自行收益。所在地的邮电部门应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应经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邮电分支机构。采取自办与委办相结合的办法,增设服务网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邮电部门在需要的地方增设服务机构,设置邮亭、信箱(筒)、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应在楼外预埋电信管道。拟在居室安装电话的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应配置电话暗线系统。已建的高层建筑未设置上述设施的,应逐步补设。
住宅小区、多层住宅楼及平房院落,均应因地制宜设置信报收发室或信报箱。
本条一、二款所述设施标准,由省邮电管理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纳入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立交桥、隧道和其他建筑物,应预设地下通信管线或预留位置,由城建主管部门综合规划、协调,组织同步施工。
预设地下通信管线或预留位置的技术标准,由城乡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建设费用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敷设地下通信管线,进行通信线路施工,应节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