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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通信发展,加强通信管理,保证通信迅速、准确、安全、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公用通信和专用通信。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公用通信和专用通信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各自治州、地、市、县(自治县)、特区邮电管理部门是各该行政区域内通信工作的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邮电部门大力发展通信事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并应履行维护通信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邮电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通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或者扩建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风景名胜区和住宅区,改建或者扩建旧市区、县城、乡镇等,应将邮电局(所)及其他通信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政运输通道及转运场地等通信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计划,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重视和加快农村通信事业的发展,从财力、物力上优先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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