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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六、劳动争议
  5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1、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5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53、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处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法律、法规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其特殊性,适用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54、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5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57、《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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