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时间
38、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省属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其它企业由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9、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应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实行新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40、
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在执行中应当包括国家、地方、行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41、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予以纠正和处罚;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生事故的按《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42、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可按照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执行。
43、
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有毒有害”的劳动范围,以及“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可依照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