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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中以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工资性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23、国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企业可以按照川府发(1992)55号文件,结合医疗制度改革,不再实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办法;也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福利待遇保留。
  (六)集体合同
  24、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管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规范化进行。
  25、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起始阶段主要在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和试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指导思想、原则、工作步骤、主要内容等按照劳动部《关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执行。
  26、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管辖范围按下列办法进行:
  (1)除劳动部管辖的中央直属企业外,在我省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集体合同及说明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2)其他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企业所在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按照上述原则管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按照《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管辖。
  二、工资
  (一)最低工资问题
  27、《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1995年省政府60号令)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相一致,包括两大部分:
  (1)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鉴于当前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由人事部门统一规定、统一管理,省人民政府60号令第二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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