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
(3)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
(4)用人单位印章;
16、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相关事宜。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17、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省的贯彻意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8、劳动者依据《
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及我省的贯彻意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9、劳动者依据《
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原固定职工在转制过程中,按照川府发[1995]46号文件的规定辞职和被辞退的,单位可按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单位职工半个月至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中相关政策问题
21、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的实施劳动合同制方案,除报主管部门外,还应同时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送所在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22、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再对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实行工资性补贴,改为对企业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办法。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停止执行,并参与增加工资总额的分配,即对国有企业,根据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级劳动部门按不超过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工资性补贴的数额一次性增加工资总额。城镇集体企业,可比照国有企业的办法执行。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使用,并列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