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的,还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以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等。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初始土地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4、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书或证明,出让金或土地税费交款凭证等。
(三)省国土局指派土地调查人员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技术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宗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核实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和面积,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地籍原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省国土局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对《土地登记申请表》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和法人代表人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地籍调查资料等进行初审。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基本条件的,由省国土局批准予以登记。
(五)省国土局对批准予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省人民政府签章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对变更土地权属的,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更改或换发省人民政府签章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省国土局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记申请人向省国土局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以及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二)省国土局向被委托的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委托事项通知书。
(三)接受委托的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完成委托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后进行初审,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土地登记审批表及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资料呈报省国土局进行复核,经批准后由省国土局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改、换发省人民政府签章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市(地、州)行政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登记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直接办理登记的程序办理。达到颁证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人或委托的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登记或变更登记,颁发或更改、换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签章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委托登记程序,由接受委托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地籍调查、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呈报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经批准后由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改、换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签章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