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省国土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印发
川国土发[1995]16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程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变更及其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省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确权登记程序。其土地登记的程序是:(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限按
国家土地管理局《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的时限要求办理。
第四条 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省国土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登记申请要求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向省国土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