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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鼓励计算机的应用,促进计算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配套的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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