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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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