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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