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体育经营活动许可”已被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四川省体育条例》(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也删去了有关内容,实际已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比赛除外。
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