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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委托招收、招聘劳动者或者代理发布招收、招聘广告,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 用人方招收、招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用人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招收、招聘简章;
  (二)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收、招聘信息或委托其招收、招聘人员还应提供委托书;
  (三)跨地区招收、招聘流动就业人员,应在用人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一条 求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二)从事技术工作的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
  (三)跨地区流动就业还须在求职人员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共同承担。
  职业介绍机构为长期失业者提供无偿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劳动行政部门可从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因自己的责任造成介绍职业未成功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就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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