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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失效]

  (二)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职业培训,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
  (四)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
  (五)汇总本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六)考核职业介绍工作人员,颁发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及职业介绍服务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还应负责对乡镇劳动服务站、所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不得出卖、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不得从事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中介活动;
  (四)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职业指导与咨询;
  (二)为用人方、求职人员如实介绍对方情况,沟通联系渠道;
  (三)受用人方委托,代理发布招收、招聘广告;
  (四)受用人方委托,组织招收、招聘劳动者;
  (五)开展城乡劳务输出与交流;
  (六)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求职人员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下列证照: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收费许可证。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当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一)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和招收、招聘简章或所持证照、简章不实;
  (二)家庭、个人用工的雇主和求职人员无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所持证件不实;
  (三)招收、招聘要求或求职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委托发布招收、招聘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证招收、招聘广告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人单位或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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