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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境外劳动力入境就业和境内人员出境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交流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劳动部门举办和非劳动部门举办相结合,互相补充、协调发展。
  第五条 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坚持公平竞争、相互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方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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