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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6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6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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