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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配备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区、农村可以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成立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接受本行政区域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的产生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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