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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筹备组建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
  (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专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开业条件对申请人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从业人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驾证。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汽车驾驶学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含增驾)人员经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自学驾驶经驾驶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领取驾驶证。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学校(班)必须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按核定的范围培训人员,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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