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 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