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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六)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工作。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的计划批准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书;
  (四)土地使用意见书;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城市规划建设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屋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公布后至回迁安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抵押、典当、调配及房产权属登记等;
  (二)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三)企业设立审批和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屋改建、扩建、装修、改变用途。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放房屋拆迁通知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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