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3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