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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认真抓好实施改革工作。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事业公安机构,要按照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的原则,逐个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其机构编制经批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称谓,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地、市、县公安处、局建制,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划定责任区,建立责任制。对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事业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原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要求他们以改革大局为重,以新的姿态搞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公安厅、编委办公室发文正式宣布撤销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名单。
  三、对我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规定的“先维持现状,暂予保留”的精神,予以保留,待以后具体改革办法下达后,再研究实施。
  四、经过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凡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公安机构,人员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所需民警在核定的编制内有计划地配备,原则上从原企事业单位公安干警中选招。原企事业单位以工代警人员需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199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长期从事公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骨干,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征求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后,按公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根据我区地方财政情况,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供给。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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