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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
 公安机关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6年3月8日 桂政发[1996]1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 1996年1月31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5]5号)所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坚持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要求,坚持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构,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解决我区长期以来企业事业公安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努力,共同负责。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公安厅统一负责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自治区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了解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审核各地、市上报保留或撤销的企业事业公安机构名单,核定需要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和编制,统一办理向公安部的报批手续,并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市公安处、局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工作。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符合规定保留的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所需编制和录用人民警察的指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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