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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收费幅度

     ┌─────────────────┬──────┐
     │  收   费   项   目  │收费幅度(元)│
     ├─────────────────┼──────┤
     │                 │      │
     │一、超计划生育或非法抱养     │      │
     │  1、一孩           │2000-50000 │
     │  2、二孩           │4000-100000 │
     │                 │      │
     ├─────────────────┼──────┤
     │                 │      │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   │2000-30000 │
     │                 │      │
     ├─────────────────┼──────┤
     │                 │      │
     │三、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 │      │
     │  育(含符合生育第二孩,但不够规│      │
     │  定间隔时间而生育者)     │      │
     │  1、生育第一个孩子      │500-2000  │
     │  2、生育第二个孩子      │1000-30000 │
     │                 │      │
     └─────────────────┴──────┘

      注:同时有两种以上计划外生育情形的,只按其中一种情形收费。

  附件三: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你于一九  年  月  日计划外生育第  孩,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  年  月起到一九  年  月止,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元。截至一九  年  月  日已征收    元,待征    元,请于一九  年  月  日前。主动到        单位缴纳,过期不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有异议,可以在15天内向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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