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收费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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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项 目 │收费幅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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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超计划生育或非法抱养 │ │
│ 1、一孩 │2000-50000 │
│ 2、二孩 │400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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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 │20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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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 │ │
│ 育(含符合生育第二孩,但不够规│ │
│ 定间隔时间而生育者) │ │
│ 1、生育第一个孩子 │500-2000 │
│ 2、生育第二个孩子 │1000-3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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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有两种以上计划外生育情形的,只按其中一种情形收费。
附件三: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你于一九 年 月 日计划外生育第 孩,遵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 年 月起到一九 年 月止,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元。截至一九 年 月 日已征收 元,待征 元,请于一九 年 月 日前。主动到 单位缴纳,过期不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有异议,可以在15天内向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