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五)征收款额与征收通知书款额不符的,或征收额与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不符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时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农村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三)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营养费和误工补贴费;
(四)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者和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五)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六)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的费用;
(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的支出补助;
(八)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收上交的计划外生育费总额中集中掌握20%用于调剂计划生育工作开支。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款计划,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核拨。乡(镇)财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同级计生部门的专(兼)职人员承办受委托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这些人员未经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准,不得随意调动。
第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编报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要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外生育费进行审计;自治区和地(市)级计生、财政、物价部门每年要组织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