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征收人员: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人员必须经市、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附件一)方能上岗工作,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第七条 征收标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幅度按本办法的附件二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县计生、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并报自治区计生、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征收单位批准,在征收单位所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第九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要及时发送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附件三)。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工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限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按应缴金额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征收单位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点实行一点一证,亮证收费。凡是受委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单位,还要在申办收费许可证时出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征收书。
(五)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即时向交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
(六)受委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单位,对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月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二)征收单位未填发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三)征收单位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