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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桂政发〔1996〕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确地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是关系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使计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科学管理的轨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外生育,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超计划生育;
  (二)未达法定婚龄生育;
  (三)非婚生育;
  (四)非法抱养;
  (五)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二孩条件而不够规定间隔时间生育);
  第三条 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本办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征收单位:计划外生育费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各级计生站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者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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