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业经1995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席 成克杰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报酬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工职业培训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六)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