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收费站的工作范围: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主或者驾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范围:
(一)对运输木材、竹、柴、炭、松香等主要林产品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二)依法处理违法运输木材、竹、柴、炭、松香等主要林产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站卡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范围进行,不得接受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检查、人处罚,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和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处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和处理违反交通安全行为,除发现有违章、违法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第十七条 征费稽查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第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上依法对违法行驶的履带车、铁轮机动车和超过公路通行能力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其他车辆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向自治区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站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
收费站必须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不按照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和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收费以及收费时不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的,车主、驾驶人员可以拒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