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失效]

  交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设置征费稽查站。
  林业部门可以在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
  第七条 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并通过验收合格正式竣工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可以设置收费站。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标准和年限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家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和个人以及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不得设置收费站收费。
  第八条 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由自治区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部门、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站卡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站卡,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站卡,应当竖立统一格式的站卡标志牌,公布站卡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对不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处罚办法。
  站卡标志牌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路检查和收费

  第十一条 公安检查站的工作范围:
  (一)缉枪、缉毒、缉私;
  (二)检查进出边境地区的车辆、物品和盘查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三)围堵现行犯罪人员,追捕逃犯;
  (四)纠正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安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征费稽查站的工作范围:
  (一)检查过往车辆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交通规费的情况;
  (二)对偷漏、拖欠、拒缴交通规费的行为依法补征和处罚;
  (三)对公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依法检查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稽查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