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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八届第五十一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畅通与安排,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提高运输效率,维护国家、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上从事检查、收费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渡口、涵洞、隧道。
  本条例所称公路检查,是指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在公路上依法对过往车辆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在公路上依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站卡,是指公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
  第四条 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好公路检查和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站卡的设置

  第五条 设置站卡,应当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的原则出发,由设置站卡的单位提出方案和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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