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五章 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禁止无证施工、转包或者越级承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掌握设计意图,做好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或者有质量异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送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经过材料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人员联合验收。无统一验收标准的,应当进行实验比选。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