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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八十三条的决定(1996)[失效]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纪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八十三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
  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类型分为: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就职前的初任培训;
  (二)拟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晋升后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的资格培训;
  (三)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在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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