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协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收取和管理经纪人风险基金;
  (六)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经纪人应当加入经纪人协会,经纪从业人员可以加入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六条 经纪人协会会员享有经纪人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经纪人协会会员大会是经纪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经纪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纪人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理事会由主管部门委任的理事会协会选举的理事共同组成。
  第三十八条 经纪人协会设立经纪人风险基金。加入经纪人协会的经纪人应当向经纪人协会缴纳经纪人风险基金。因经纪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经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经纪人风险基金限额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纪人协会应当设立经纪人风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经纪人风险基金的缴纳、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经纪人协会章程规定,并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经纪活动,应当自行承担经纪成本和交易风险,并退还佣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经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