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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6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农业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保护区,是指被划定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并应永久保留的区域,包括蔬菜、水产、水果、畜禽饲养、农业科研用地及其他农业用地。
  第三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保护区土地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将农业保护区的工作纳入各级有关行政首长的政绩考核范围,实行市、区、镇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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