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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
 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1996〕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穗字〔1992〕12号)、《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穗字〔1995〕17号)的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明责分权,依法办事的原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 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区属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由各区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用地会议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范围内的区属开发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需分解建设用地,由规划分局按详细规划确定的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项目需要,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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