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镀生产场地和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镀作业的厂房必须符合防火、环保规定,不得使用沥青棚;厂房地基、排污染道、污水地应采用防酸、防碱的耐腐性结构;不得使用塘塘作污水池渗流排放,农村饮用水井、水库和农田灌溉等地段附近,不得集中排放。
(二)电镀作业的单位,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 对电镀生产所需的剧毒品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行
广州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应有完整的工艺生产技术及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完善的各类检测原始纪录和台帐。
(四)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发出的有效期内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五)质检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证。
(六)应有完整的操作、防火、防爆、环保、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电镀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达到市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专业标准、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二)应有完整的工艺生产技术及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完整的各类检测原始纪录和台帐。
(四)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发出的有效期内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五)质检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证。
(六)应有完整的操作、防火、防爆、环保、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有的电镀厂、点按下列程序申领《准产证》:
(一)凡已领取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剧毒品采购、储存、使用许可证的电镀厂、点,应向市专业化办公室申办《准产证》。
(二)市专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到有关厂、点进行实地检测,经检查合格后,由市专业化办公室、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发给《准产证》或《临时准产证》。
第十一条 新建电镀厂、点按下列程序申领《准产证》:
(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登记有效证明,向市专业化办公室申办规划定点,并向市环保局、公安局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剧毒品采购、储存、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