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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2001年11月市政府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电镀生产准产证审批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96]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电镀生产质量和生产人员的安全,促进本市电镀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镀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镀生产的范围是指各类镀种的电镀、铝氧化、着色、刷镀、真空镀膜、热镀锌等表面处理。
  第四条 从事电镀生产的厂、点,均须办领《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和《广州市电镀生产临时准产证》(以下简称《临时准产证》),方可投入生产。
  第五条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是电镀生产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广州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内旧城区、居民住宅区、污染控制区以及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电镀厂、点,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搬迁,易地改造。未迁移前应加强环保与安全工作,并经环保、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在领取《临时准产证》后,方可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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