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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
 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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