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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网络设施的安全,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质量,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的光缆、同轴电缆、光端机设备、微波设备、放大器、分支分配器、供电器、接收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钢绞线、吊线、塔、杆、接地防雷设备及附属设施,前端机房、播控机房、演播室、摄像、录像、录音转播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涉及有线广播电视的供电、通讯和交通设备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城管、供电、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盗窃或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的有功者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移动、调整、搬迁和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先向市有线广播电视台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拆迁费用。
  第八条 因建设施工损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要及时向市有线广播电视台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或保护措施,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报告也不采取补救或保护措施的,视同破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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