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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纳入定期审计的范围:
  (一)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及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
  (二)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专项资金或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较多的;
  (六)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实行定期审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审计机关根据上款规定范围确定,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定期审计的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1年或2年。
  被审计单位的生产、建设或专项资金的使用具有明显周期性的,也可按其生产、建设或使用周期来确定审计周期。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和规章制度;
  (三)各项资产是否真实,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资产管理与营业中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各项负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无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及使用效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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