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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整治垦复市区采石场若干规定

  为整治本市市区采石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天河区、黄埔区和白云区的同和镇、太和镇、龙归镇、新市镇所管辖的地域,以及黄陂地区,为本市市区控制采石场开采的区域。凡在控制区域内开办采石场,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办)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采。现已开办的采石场,除经市政府同意继续开采的外,其余的应分批整治。
  二、列入整治的采石场,应按安全、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统一规划垦复,限期恢复自然生态,并由市政府组织验收。
  三、非削坡减载石场的垦复,除石场所在村或单位负责绿化外,委托市林业局制定绿化方案,市石场垦复总公司负责组织整治施工。
  四、削坡减载石场的整治,应按规定向市矿办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签定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按整治垦复方案,实施以采养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列入削坡减载整治的石场,在整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整治服务费。其中第一、二批削坡减载石场实行有条件延期开采政策,按自愿的原则,由石场经营者与市石场垦复总公司签定合约,缴纳一定数量的整治调节金,用于非削坡减载石场的整治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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