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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96〕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镇、街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现将《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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