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4日)废止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
(穗常发〔1995〕53号)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粤常〔1995〕44号),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1日批准。现将公布此项法规的公告、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法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村及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联合经营单位,其它占有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审核监督。
第三条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和镇农村集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会计辅导站(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工作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一)区、县级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镇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工作,也可授权镇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