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邮电部门对用户申请迁移电话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迁移,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邮电部门的原因未能按期迁移的,从第4个月起免收基本月租费,直至电话迁移开通为止。
第六十条 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在交款后6个月内未装通电话的,自交款之日起至装通电话止,邮电部门应按实际时间将利息返还给用户,利息以装通电话当日银行的话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十一条 邮电部门要严格执行《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的电话故障修复期限,严格执行电话查障例行检测制度,电话故障台应保持24小时有人受理报障。
第六十二条 邮电部门因通信施工或线路维护需要暂时影响用户通信服务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准许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的通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
第六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做好用户查询与投诉工作。邮电营业场所应设值班室或查询窗口,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用户办理各项邮电业务,负责处理用户来访来电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未将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收发室列入建筑物配套工程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邮电部门不予提供相关邮政通信服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未设置电信管线的,邮电部门不予提供相关电信通信服务。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邮电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证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申请批准文件,停止提供中断线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