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邮电通信专用的电力线路,不准其他用户搭接或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电力部门对搭接邮电通信电力线路或转供的用户或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保证通信电力线路的专用功能。
第五十条 凡自带无线寻呼机入台(网)者,应向经营单位出示寻呼机合法来源的有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不得接纳入台(网)。
第五十一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的通信情况和业务档案资料。
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或调取证据,查阅邮电业务档案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邮电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程控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邮电部门应给予办理。
第五十三条 邮电部门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明显标志,悬挂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表。营业场所内应公布办理业务须知、资费标准。
第五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合理设置邮电营业网点,方便用户使用通信业务。大中城市主要繁华街区、车站、机场、码头所在地,以及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居民集中区均应设置邮电营业点。
邮电营业点及公共场所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话、信筒。大中城市的繁华街道每100米至少设置一部公用电话。
第五十五条 邮电各类营业点节假日应照常服务。
第五十六条 邮电部门的人员不得擅自中断用户通信业务,不得擅自为用户安装通信终端设备、复用设备或将用户的BB机、移动电话并机使用。
第五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用户申请装、移电话应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答复用户。对能够装、移的告知用户装、移时间,对条件不具备的应列入待装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原因及解决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按《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为已经交费的用户安装电话。安装电话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装机人员施工时应佩戴邮电标志、安装电话应即装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