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拨打公安报警(110)、交通事故报警(122)、火警(119)、救护(120)等规定免费的专用电话。
第三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对公用电话监督检查。邮电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公用电话的承办者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通信终端设备必须办理进网许可证。
国内生产的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由生产厂家向省邮电部门申请办理。办理进网许可证须提供定型产品的技术鉴定等主要文件主产品售后服务措施等资料。
从境外进口用于销售的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由经销单位向省邮电部门申请办理。经销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产品的进口审批件、报关单或完税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邮电部门负责对申请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网检测通知书,厂家或用户持检测通知书到邮电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受产品抽样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通信终端设备,由省邮电部门发给进网试用许可证,试用一年后,报邮电部核发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直接从境外进口用于进网的通信设备,经审查和检测,符合规定的,省邮电部门自收到检测材料7日内发给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绳电话机,其工业频率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座机和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毫瓦。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维修移动电话机(含CT2,下同)开业前须向当地市邮电部门申报,经省邮电部门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16。申请印制信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市邮电部门办理手续,经省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生产。省、市邮电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企业生产的信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社会保障与邮电服务
第四十条 通信用户必须使用标准信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经监制的信封,商业单位不得销售,邮电部门不予收寄。